2005年5月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祖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孩子转学花费前妻无须负担
叶长杉 郑颖

  初中生林畅(化名)今年12岁。林畅的父亲林兴良与母亲江仙花于2003年协议离婚。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:儿子林畅由林兴良抚育,林兴良承担儿子的全部生活、学习费用。按林畅的户籍所在地学区划分,他应在温岭市第六中学就读。但为了让儿子能得到更好的教育,2004年11月,林兴良向温岭市太平街道办事处支付社会事业发展捐赠款22000元后,将林畅送入温岭市第三中学就读。
  今年1月25日,林兴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称他向别人借款支付了儿子就读的捐赠款22000元,要求孩子母亲江仙花承担2万元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林兴良和江仙花自愿达成关于儿子抚育的条款,应按约履行。当然,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变更原协议内容,或增加新的内容,但所提要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,也必须在义务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。现在林兴良要求江仙花支付2万元转学费,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。林畅目前属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少年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》的规定精神,适龄儿童、少年到户籍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,所以,林畅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。林兴良将林畅转学,从而捐了款,该款属自愿捐赠,不是法律规定的子女生活费、教育费的范畴,林兴良自愿为儿子转学捐款,非儿子抚育费的必需费用。综上,江仙花没有义务替林兴良支付该款的一部或全部,林兴良应自行负担该笔花费。
  基于此,温岭法院最近作出判决,驳回林兴良的诉讼请求。
  此案提醒人们,离婚后一方为子女所花费用,对方未必都有共同负担的义务。应否共同负担,那要看所花费用是否是子女正常成长所必须的。